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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水果市场水果批发业行规行约

来源:嘉兴水果市场信息中心    作者:jxsgsc    发布时间:2012-05-24    点击次数:3276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水果市场的经营秩序,保障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倡导公平有序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二条 实施行规行约的目的是规范嘉兴水果市场内从事水果批发业务的全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市场持续有序和健康繁荣发展。
     第三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在交易过程中必须在销售码单上注明所销售果品的品名、件数、价格;对收取包装费的应提前告知采购商;对处理销售的果品,应在确保不影响人体食用健康的前提下方可销售,同时在销售码单上注明“处理”字样,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实现行业自律。
     第四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自身的地位和场地优势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不得损害果农、果商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 以低于经营手续费2%,甚至于不收经营手续费来拉拢果农、果商。(二) 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批发部的声誉。(三) 以许诺、利诱、贿赂同一市场批发部的客商、果农到其批发部经营。(四)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五)擅自使用已经在市场备案并被认可的自行开发设计包装果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或者使用与市场备案并被认可的自行开发设计包装果品近似的名称、包装,造成和他人的所认可果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六条 水果批发经营手续费原则上按销售额的3%收取,不得低于2%。(不收包装箱费的果品经营手续费不得低于3%,收取包装箱费的果品经营手续费不得低于2%)。
     第七条 过磅称重的箱(筐)的水果收取包装箱费1-2元。包装箱费的收取应与果农、果商、购买者(果贩、消费者)说明,不得损害购买者的利益。
     第八条 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市场信誉,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客户的不法行为,要求市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嘉兴水果市场计量器具使用管理规定》,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磅秤)销售各类果品;每年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贴有合格标签才能使用称重;凡使用不合格磅秤或者人为破坏磅秤准确度等,造成短斤缺两问题,其称重误差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的标准范围,根据“短一赔十”的处罚规定,由违规批发部赔偿消费者和客户的损失,责令批发部停止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同时建议工商、计量部门进行依法处罚。
     第九条 在果品经营过程中诚信经营,严禁在包装箱(物)内故意塞垫草纸、湿纸板、水泥石膏纸板、黄沙、石灰等非果品物质,包装箱用纸(瓦楞纸)胶水中严禁掺入大理石灰、水泥和黄沙等,严禁通过以上不正当行为来加重纸箱的重量,严禁掺杂使假,欺骗消费者。
     第十条 果品包装箱(物)的自重量必须符合《嘉兴水果市场果品包装箱(物)抵扣重量的管理规定》,凡超过规定标准的,按市场(协会)制度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批发部使用的装卸用工人员必须按照《嘉兴水果市场装卸工管理规定》操作,是取得嘉兴水果市场装卸资格证,并持证、亮证上岗,未取得装卸资格证人员一律严禁在市场范围内从事装卸作业。
     第十二条 市场装卸用工人员的装卸、理货收费标准参照《嘉兴水果市场装卸工管理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收费价格。
     第十三条 市场各批发部负责人有义务积极参与《嘉兴水果市场赊帐、欠款预警系统》网络平台,根据本批发部经营过程中实际赊欠款情况,录入赊帐欠款信息。
     第十四条 市场实行果品质量安全可溯源管理,各批发部负责人必须根据可溯源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按照可溯源管理操作程序,认真执行,确保可溯源管理落实到位,保障集中人群的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 为规范零担货接车人员行为,打造诚信市场,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地位,制定《嘉兴水果零担货接车人员管理规定》,杜绝零担货接车人员在接车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加强市场经营秩序的有效管理与监督,确保市场稳定发展。
     第十六条 市场各批发部配备的叉车,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根据〈嘉兴水果市场关于叉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叉车安全使用,无事故。
     第十七条 根据“嘉兴水果市场严禁占道经营的管理规定”,各批发部在经营过程中严禁占道经营、占道堆放,从而影响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和交通秩序。
     第十八条 允许场地交易的果品,根据“嘉兴水果市场场地交易管理的规定”,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所有车辆按顺序有序进场,在指定场地停车交易,严禁空车占位。
     第十九条 根据“嘉兴水果市场自备车管理的规定”各批发部的自备车在经营高峰时间段(5:00—12:00),严禁在市场内停放。
     第二十条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批发部责任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的管理,遏制消防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二十一条 建立行规检查和督导组织,特邀工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参于对行规行约的检查处理。对批发部履行检查职责、受理检举案件,查阅批发部的水果批发销售凭证、结算清单和帐册等有关资料。(批发部必须对销售凭据、结算清单、帐册等有效证据保留三个月以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行规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协会责令停止违规做法,消除影响,拒不执行协会行规行约的,建议市场主办单位根据《行规行约》和市场规章制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批发部处于3000—50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和停业整顿处理。对于既违反行规行约,又涉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提请工商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行规行约解释权归嘉兴水果市场果品行业协会。
     第二十四条 本行规行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水果市场果品行业协会
                                                          2012年5月24日